规范共享单车,呼市出台实施意见!
为促进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下简称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倡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合理布局慢行交通,持续优化交通出行结构,积极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以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鼓励和推动互联网自行车规范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更好地满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的需求。
(二)总体定位
1.功能定位。互联网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作为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属于营运性非机动车;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自行车租赁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2.主体定位。互联网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利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向市民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法人。运营企业是互联网自行车安全运营、有序投放和保障服务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承担营运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
3.发展定位。坚持统筹发展互联网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互联网自行车发展规模实施总量调控,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科学把握投放总量和投放节奏,防止盲目扩张,保持动态平衡,推动有序发展。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原则上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三)发展原则
1.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2.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科学有效监管。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合理控制投放总量,为互联网自行车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落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3.坚持鼓励创新。完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鼓励运营企业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推进服务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4.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政策文件,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属地实际,负责实施具体管理工作。
5.坚持共享共治。着力构建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健全监管规则和保障体系,支持共享经济发展,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治理格局。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一)符合企业经营条件
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维人员、场站设施、运营方案、安全管理等力量,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在本市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车辆停放场地和维修保养场地、线下服务能力等证明文件及人员配备名单;
3.运营模式说明,符合城市规范管理要求的运力投放方案(投放规模、时间、地点等),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制度,车辆报废回收制度等;
4.互联网自行车车辆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5.数据接入本市互联网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目前尚未建设)的情况说明;
6.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企业对用户收取的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监管情况说明;
7.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二)保证车辆质量安全
企业拟投放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载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
2.车身设计美观,具有鲜明可识别标识,无广告设置,不影响市容;
3.车辆运营期间,应建立车辆维护档案,定期维修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对目前已投放但不符合车辆要求的,应当从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新能源汽车战略部署,推进我市运输结构改革,切实打赢三年蓝天保卫战任务,鼓励互联网自行车运维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
(三)规范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用户和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1.实名注册。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互联网自行车服务。
2.公示计费标准。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购买保险。企业应当创新保险机制,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积极协助办理承租人的保险理赔。建立事故赔偿机制,将事故处理流程、保险标准等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并向社会公示。
4.有序投放。企业在投放车辆前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经呼和浩特市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批准,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发展计划合理有序投放车辆,未经批准不允许擅自投放车辆。对乱停乱放维护管理不力、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5.加强车辆日常维护。企业应当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服务维护队伍,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做好车辆调度和维护,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定期进行车辆检查,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排除车辆安全隐患。
6.引导用户规范用车。鼓励企业推进电子围栏等智能停车设施建设,利用电子围栏、电子地图等技术手段,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采取在手机APP端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设立用户用车奖惩制度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用户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7.建立应急预案与投诉处理制度。运营企业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建立应急预案与投诉处理制度,在遇节假日、重大活动、重大险情及自然灾害期间,负责做好车辆应急调度和停车秩序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投诉。
8.确保用户资金安全。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与企业自有资金严格隔离,在本市选择单一银行机构分别开立押金专户和预付金专户进行存放,并与银行机构签订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监管协议,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主动接受金融部门监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企业应与银行机构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资金支付协议,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
9.确保信息安全。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
10.加强数据共享。企业应当将相关运营数据、车辆编码数据接入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包括车辆投放、使用频次和轨迹、编码信息、修理维护、信用评价、投诉处理等数据。
11.建立诚信机制。企业应建立用户行为规范和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对用户随意停放、恶意损坏车辆等不良行为,采取扣除诚信积分、提高车辆使用收费标准和建立管理“黑名单”制度等措施,对多次违规用户取消用车资格。
(四)严格企业退出机制
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制定合理方案,对押金退还和车辆回收等事项进行明确。企业应提前向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照承诺时限向社会提前公告,及时退还押金、预付金等资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对企业未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未按照经营管理要求进行经营、未按照运营服务要求和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三、规范市民使用行为
(一)市民应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停放设施设备,遵守社会公德。
(二)用户使用互联网自行车,应依法守约,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三)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建立用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违规停放、违法骑行等行为,应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执法部门的处罚。企业应协助执法部门提供用户注册及相关使用信息,并督促用户主动到执法部门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结合交通执法管理,公安机关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曝光力度,倡导市民文明用车。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市城管执法、公安、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市场监管、发改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经营企业参与,定期研究解决互联网自行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形成“市级统筹、属地监管、企业主责、用户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工作局面,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
(二)明确部门职责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统筹规划和总量调控,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市场进入和退出备案工作,适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政策,推动互联网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会同公安、自然资源、住建部门,编制城市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配合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指导和督促企业在符合选址的前提下,对本辖区内的互联网自行车停放区进行规范施划,并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执法,查处非机动车侵占人行道设施的违法行为。
市公安部门负责对侵占、盗窃和故意损毁车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乱停乱放和骑行秩序进行综合管理与执法。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城市慢行交通网络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国土空间规划布局。
市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互联网自行车相关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为互联网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配套设施建设和政策支持等方面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由市政府议定后,财政部门执行。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业务指导和车辆质量检验等工作,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价格行为监管,并将互联网自行车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指导各部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网信部门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运营企业注册地金融机构做好押金和预付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监管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合规为运营企业及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市教育、工信、宣传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所属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重点包括: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自行车的运力投放布局;落实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协调辖区街道、社区施划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点,配合做好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对本区内违规停放和违法骑行行为进行执法;对本区内互联网自行车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实施日常监管;受理相关投诉建议;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三)加快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
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加快建立我市互联网自行车数字化监管平台,组织信息采集和共享。接入企业相关运营数据和职能部门的管理数据,将平台账户、权限分配给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公安等职能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对企业经营能力和行为进行预测预警。
(四)加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自行车相关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保障自行车路权。
1.加强自行车道规划建设。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保障非机动车路权,规划设置相对独立的自行车道,推进慢行系统建设,提高自行车通道的网络化、通达性和舒适性,增加自行车通行空间,改善骑行环境。
2.优化停放点设置。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导、督促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落实本行政区域内自行车停放点的规范施划工作,积极与交通枢纽、公交场站、大型商业区、办公区、医院、学校、公园、旅游景区、居住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协调对接,指导其施划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区域。相关部门在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规划预留自行车停放点设置空间。
(五)加强车辆投放调控监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城管执法、公安等部门,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出行需求特征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控制投放总量;综合已经进入我市的各企业运营维护管理水平、规范停车情况、数字化管理效果等因素,结合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合理调控各个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包含投放车辆的上限和下限);根据市场容量及消费增长趋势,研究制定分期分批投放计划,有效控制投放节奏。
(六)加强宣传引导
1.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强化社会舆论宣传引导,通过不定期发布自行车停放秩序通报,引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和规范停放。
2.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互联网自行车乱停乱放、企业违规收费等行为。
3.鼓励社会各方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推动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互联网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旗县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市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社新媒体中心综合)
丨本期编辑:张宁
丨本期责编: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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